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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实务问题答疑连载之三: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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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山主人
时间:
2011-6-5 10:04
标题:
土地增值税实务问题答疑连载之三:纳税地点
从即日起,逐期在个人博客南山主人林佳良
http://blog.sina.com.cn/u/1823769415
上发表各税种实务问题答疑,敬请关注。
土地增值税实务问题答疑连载之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1-6-5 15:40
标题:
555
感谢南山主人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6-6 23:11
感谢楼主的辛苦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1-6-7 11:38
谢谢对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答疑进行汇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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