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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企业房产折抵工程款的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11-5-19 18:15
标题: 开发企业房产折抵工程款的纳税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用房产折抵应付给建安公司工程款。房产价值折抵500万,我公司给建安公司开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建安公司也给我公司开具了建筑安装发票。2011年,建安公司又将折抵的房产销售给了其他单位,销售款项700万,现在,建安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700-500)*营业税税率的缴纳吗?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5-19 20:27
应该是这样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作者: 5-20-xu    时间: 2011-5-19 22:17
没错,是这样的,学习学习!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11-5-22 09:44
昨天我请教了一下一个专业的老师,他给我的解释不是这样的啊,他们的解释是:对于适用差额征税法计征营业税只是针对个人并且还是拥有房产5年以上的,对于单位的情况无论多少年都是按照全额进行征税的。这个说法对吗?请大侠多多指教。
作者: yt215    时间: 2012-8-30 22:07
再转卖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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