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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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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虎妞
时间:
2011-5-17 15:30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1-5-17 15:58
进来
顶一下
。。。。。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6-25 22:23
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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