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个人观点
[打印本页]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5-11 22:29
标题: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个人观点
在【2006】31号文明确规定可以累计扣除;而【2009】31号文没有明确规定,但明确了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基数,所以只要有预售收入就可以据以计算扣除。但在没有营业收入也没有预售收入的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究竟怎么办?
查阅了有关文件,只是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副司长廖慧频在线问答时回答可以累积至有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年度扣除,再也没找到明确的文件规定。分析该副司长的回答,觉得于法站不住脚,该回答明显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在执行新31号,旧31号不能执行了,该司长的回答感觉是使用旧31号文习惯了,惯性使然;再就是税务部门总不能以“在线问答”作为执法依据吧?所以,业务招待费扣除还是老老实实按照税法有明文规定的内容执行吧。
作者:
石榴花开yao
时间:
2011-5-12 09:54
谢谢!楼主的观点!
作者:
maomaoangle
时间:
2011-5-12 11:20
同意楼主的观点!
作者:
清风明月2
时间:
2011-5-12 11:44
支持您的观点,在现实中我们也是这样操作的
作者:
weillst
时间:
2011-5-17 11:38
没收入只能企业吃亏了
作者:
dd2007519
时间:
2011-5-17 14:38
招待费头疼啊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