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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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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虎妞
时间:
2011-5-11 15:35
标题: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
为解决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
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几个概念范围: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
“02”
的房屋;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
“03”
的构筑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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