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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2009年31号文的预提工程款的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zlg1013    时间: 2011-5-9 16:34
标题: 关于2009年31号文的预提工程款的争议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现在企业在实务中有两种争议:
1.合同金额100万,已经付款并取得发票80万,尚未支付20万,未办理结算,根据31号文不超过合同金额10%,80+10=90万进入成本.
2.合同金额100万,已经付款并取得发票80万,尚未支付20万,未办理结算,根据31号文不超过合同金额10%,100+10=110万进入成本.
第一种做法很好理解.
第二种做法的理解是有充分资料证明合同金额为110万,因此预提110万.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5-9 16:58
这个其实并没有歧义
这个可以理解为已取得成本发票金额+总包合同*10%,当然这个10%也是需要你出具证明材料的

2的计算中,也应该是90万,尚未支付也可以说是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仍然不可以列支
作者: 原始之尊    时间: 2011-5-9 19:58
以理解为已取得成本发票金额+总包合同*10%,当然这个10%也是需要你出具证明材料的

2的计算中,也应该是90万,尚未支付也可以说是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仍然不可以列支
作者: 赛特    时间: 2011-5-10 10:16
2种方法不可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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