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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使用权被分立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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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3-25 14:04
标题:
土地使用权被分立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
投资
企业分立成两家股权比例相同的企业,其中分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立,请问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分立过程由于股比前后没有变化,因此没有对价支付情况)无论是否需要缴纳,有无相应的文件支持?
【解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
房
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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