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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伟老师《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基层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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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3-23 13:00
标题:
张伟老师《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基层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张伟老师《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基层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肖宏伟
张伟老师《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为财税工作者提供了一些处理所得税问题的思路,大家都很受启发,下面把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要求介绍给大家,使大家能在处理具体业务时,把握分寸,合理规划,减少风险,以利于汇算清缴工作。
一、在同一县区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本县的某一分支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一般征收局不会同意一个县区汇总预缴的,因为一是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文件有明确规定;二是多一个纳税单位,税务机关的权利调整空间要大一些。有利于管理。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个人观点: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弥补。
实际稽查工作中,查补收入大都不允许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基层征管稽查一般认为三项费用是以企业在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填列的第一行营业收入为准。所以查补收入不能补提。
广西国税答疑: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的时候,查补的收入可否计入计算限额的基础?2008-07-03
所得税答复 :
你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个人意见,上海市的规定比较合理、人性化。
实际操作中,上海市税务局“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很难把握,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在基准利率内扣除”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尺度。建议大家使用基准利率,避免风险。
增加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Dai.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个人观点:所有的费用发生都应当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资金借贷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Dai.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Dai.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发票不能扣除。所得税司解释可以扣除。但(2008)80号文规定不能扣除。
实际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大多会以征税的角度理解文件。安全第一,要取得发票。
四、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个人观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的时候,如果没有超过5年应当允许延续弥补,核定征收期间应当延续计算弥补期限。
实际管理是: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如同新办企业一样,所有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及所得税事项均不能延续,基层局大多不会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笔数额较小”如何界定?
实际操作中,各省市都有规定,请大家一定要按照本地区规定处理。
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82号 2009-5-15 “四、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笔数额较小”。等等。
六、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的免征(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是对销项税额的免征,例如:某企业2009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销项税额为6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则减免的增值税应当为1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即使企业未按此进行会计核算,也应当按此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此项有争议,而且争议非常大。
实际执行一些省市县区按照财税【2008】151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处理了。由于财税[2009]87号规定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实际上财政部和总局把这个问题减免税的权力下放给县级政府了。而且对一些特殊企业减免退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所很大多省市县区减免退增值税按不征税收入执行,对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结果是:减免退增值税部分正常在成本费用中用掉的部分不用征税了。未用了的部分少量征收了一些税。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税务局和企业都能接受,下一步可能会发文明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虽然没有签订制式的预售合同,但是签订了相当于预售合同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对此定金应该作为销售收入征税。
此前,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征税,个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大连的做法是基层局的通行做法,是正确的,同时是符合(2009)31号文件规定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77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将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并按规定结算其计税成本,同时对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31号文的原话,我们理解31号文也是这个精神: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注意:这里先也是说“收入”而不是“销售收入”。在计算实际毛利率时用的是“销售收入”而不是“收入”。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并未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只是按照总局31号文规定纳入的“收入”范围。
纳税人未将定金计算预计毛利额,可能面临补税风险。
八、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3年的时间是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说的,并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期限值得商榷)
这是河北地税冀地税函(2009)48号文的规定,总局今年19号公告以后,是否涉及此项业务还有待于实际执行的博弈。大家要密切关注。
本人观点: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比照文本合山煤业收取补偿款,按照10年均匀计入收入。时间性差异。持续经营一般不影响十年的税收总额。
九、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执行中,征管和稽查人员对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一定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法的发票是征管稽查中对存货进行税前扣除的唯一依据。
十、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定证书的当年,主动放弃到税务机关备案或未及时备案,至次年才去备案,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能享受,但本批次少一年优惠,对企业不利。
时间太晚了,明天还是工作。先写到这里,有时间再补充以下的70个实际操作内容。
全文可以在下面的附件看到
作者:
whq7301
时间:
2011-3-23 17:02
煤矿计提的安全费应该是允许扣除的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11-3-23 17:11
谢谢斑竹的分享,收了。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11-3-23 21:15
多谢分享
作者:
乐乐天
时间:
2011-3-23 21:29
精品..................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1-3-24 10:00
谢谢银河飞雪汇总这些问题及其解答
作者:
依骏
时间:
2011-3-26 09:57
谢谢群主无私分享
作者:
weillst
时间:
2011-3-28 11:44
谢谢楼主。学习先
作者:
太阳鱼
时间:
2011-4-17 22:45
好好学习,加紧时间哦。
作者:
syl3721
时间:
2011-4-18 09:30
这个有用好好学习
作者:
宁静园
时间:
2011-4-22 13:54
学习一下!
作者:
/香水百合/
时间:
2011-4-22 16:37
谢谢分享!!!
作者:
suchuan
时间:
2011-4-24 11:2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可以不收手續費不?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11-4-24 11:56
ytm b nht sak
作者:
月上柳枝头
时间:
2011-4-26 14:08
学习啦,谢谢LZ分享
作者:
1005087279
时间:
2011-4-27 22:12
谢谢斑竹的分享,收了。
作者:
yuchi33
时间:
2011-5-11 21:48
斑竹,渴望你接下来的继续分享
作者:
eric199
时间:
2011-5-15 23:28
不错,很详细哦
不错,很详细哦
作者:
eric199
时间:
2011-5-19 21:55
全文可以在下面的附件看到
作者:
顾海琳
时间:
2011-5-27 10:21
谢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渔翁0
时间:
2011-6-6 14:39
瞧见过的工作东东
作者:
拒绝融化的冰
时间:
2011-6-9 11:58
不错不错,学习了,呵呵
作者:
小小会
时间:
2011-6-17 12:37
学习。。。
作者:
asdwwww670701
时间:
2011-6-20 17:29
谢谢分享,很值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11-6-24 08:27
下载了,谢谢站长的资料,不过,最好是别收钱了,因为你是站长啊!!!
作者:
xcwrm
时间:
2011-6-24 08:35
标题:
谢谢楼主
张伟老师《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基层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用
作者:
新新相印
时间:
2011-6-24 08:54
感谢楼主无私分享,看看实际执行是个啥情况
作者:
享受生活
时间:
2011-6-24 15:47
2个金币,值得!
作者:
xujun99
时间:
2012-6-28 17:23
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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