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急!!急!!急!!! [打印本页]

作者: 态度    时间: 2011-3-16 02:57
标题: 急!!急!!急!!!
年前我在某小区买了房子,首付30%,手头稍宽裕,多付3W元,给我开取了发票。年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急需钱,想到了多付的3W,和开发商商量后同意退还我首付多付的3W,但去地税局要求重开首付款发票时遭拒!说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给予重开首付款发票,依据是什么!谢谢各位了!!
作者: 地铁置业    时间: 2011-3-16 08:19
你们是什么地方呀首付还开发票
作者: 地铁置业    时间: 2011-3-16 08:21
税务局不给你退款可能是因为你的退款理由不够充分,多交钱不是退款理由
作者: 税中望月樊剑英    时间: 2011-3-16 08: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只有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后方可再开具发票,税务局Dai.开票也是一样的,一张发票对应一张税单。
作者: 欣欣向荣123    时间: 2011-3-16 10:47
支持楼上,只要将原发票拿回作废后,是可以重新开具发票的,不知道你的具体开票时间,估计税务局不给你重开发票的原因是上年度已经扎帐。
作者: 王梓涵    时间: 2011-3-16 10:53
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如果是一手房买卖,怎么会要税务局Dai.开?是开发商不愿意吧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