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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拆迁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舍得    时间: 2011-3-15 20:35
标题: 关于拆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动迁时必须经当地政府部门吗?需要哪些手续支付的补偿费入账才是合法的?如果动迁的是企业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作者: 税中望月樊剑英    时间: 2011-3-15 21:12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作者: 税中望月樊剑英    时间: 2011-3-15 21:12
按照新的拆迁办法,征收主体会给补偿的,一般不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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