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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被拆迁企业税金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xiumin    时间: 2011-3-13 09:47
标题: 关于被拆迁企业税金问题
请问被拆迁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高与被拆迁房屋建筑物的资产净值的话,要缴纳什么税金呢?麻烦最好提高下税务文件号,谢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3-13 10: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3-13 21:05
二楼的解释很明白了,就是这样的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3-19 21:35
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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