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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面积如何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rechard    时间: 2011-3-1 09:30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面积如何确定?
问:我公司是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我公司开发的项目为普通住宅,共6层,同时每栋楼都为业主配备了地下室,与住宅同时销售。住宅大多为120多平方米,每户的地下室一般为30平方米。请问在清算土地增值税过程中,每户的实际销售面积是否应该将地下室的面积也一并加起来计算?计算单套普通住宅面积时,是否应该将住宅与地下室的面积合并计算?  答:关于普标标准住宅面积的界定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73号)规定:
  (一)关于计划审批总面积与提供的施工图纸总面积不符的,如何确定总面积的问题。
  在界定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时,按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证或使用的施工图纸总面积为依据。
  (二)关于界定普通标准住宅时,地下设施的面积是否可以扣除问题。
  对于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凡能出具人防证明或单独出售的,在界定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时不计入总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普标标准住宅面积,按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证或使用的施工图纸总面积为依据。对于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凡能单独出售的,不计入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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