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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取消利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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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1-2-4 13:44
标题:
关于取消利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取消利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电总表企业:
根据广州市国税局通知的规定,从
2004
年
4
月所属期起取消利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为此,水电总表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认定环节
1
、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需填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
一式两份
)
,添加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可连同其他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资料一起报送到我局征收大厅。
2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表企业,应在
2004
年
5
月
17
日前
到我局征收大厅报送申请认定的资料。我局将在
5
月内完成认定工作,认定起始日期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
。
3
、对会计核算健全的总表企业,可以视同新办企业按照《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
[2003]301
号)进行认定。
4
、预计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总表企业,可予以认定,但需在认定后
3
个月内自行改正,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票环节
1
、准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表企业在分摊水电费时不得再使用其他收入发票,只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在开具发票时,货物名称只能为“转售电力”或“转售自来水”,否则,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2
.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总表企业在分摊水电费时不得再使用其他收入发票,同时须向经管分局管理员明确用票意向,若使用国税发票的,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每月需在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申报事宜,可选择的发票为普通销售发票,按
4%
计征增值税,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申请Dai.开,按
4%
计征增值税,在开具发票时,货物名称均只能为“转售电力”或“转售自来水”;若选择使用地税发票的,且无其他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则不用在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申报事宜。
3
.不经常发生应税业务的企业转售水电的,可凭《税务登记证》、收到的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以及水电费分摊明细表,到我局征收大厅申请Dai.开统一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按
4%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
.若原使用的其他收入发票只用于分摊水电费的,需立即办理空白发票核销。
5
.对
2004
年
5
月
1
日后仍将其他收入发票用于水电费分摊的,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以严肃处理。
6
.对准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总表企业,可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取得的
2004
年
4
月的水电费普通发票到供电或供水部门换取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计税环节
1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总表企业向分表企业分摊水费时,可以按照
6
%征收率或
13
%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后,至少
3
年内不得变更。总表企业按照
6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企业按照
13
%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总表企业向分表企业分摊电费时,按照
17%
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
年
5
月
18
日
印发
作者:
零点零分
时间:
2011-2-4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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