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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购物卡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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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1-2-4 09:12
标题:
关于购物卡的财税处理
今晚应一位全国知名的上市连锁某综合超市企业财务总监之约,讨论了一下关于超市购物卡的财税处理的问题。根据其企业特点,给出了防止风险的处理原则。细节省略。总结如下:
一、问题提出
为了适应当前客户企业有使用购物卡发放年货的习惯,某综合超市企业近来大量销售了购物卡。销售的购物卡是不记名的,购物卡使用期限是半年。也就是说只要有人拿本企业销售的购物卡来消费购物,无论对方是谁,无论对方购买本企业的什么商品,某综合超市企业都认可。
由于目前客户企业为了自身财务的需要,要求在销售购物卡时开具发票。这样纳税问题成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为企业在短时间内收取了大量的款项,如果做销售购物卡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实质销售货物而没有进项抵扣,增值税税负这个月份会必然是极高,从而大量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所以该财务总监非常重视这个问题。
倒底是在销售购物卡时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在消费购物卡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说明,各地执行不一主要有:浙江模式(销售购物卡时纳税);深圳模式(消费购物卡)时纳税;北京模式被废止了不属于讨论范围。
二、解决方案
该企业应该在浙江模式(销售购物卡时纳税)地区的会计处理为:销售购物卡时先暂按
17%
计销项预纳税,消费时按消费金额计算冲减以前计入的销项,再按实际所销售货物的税率(
17%
、
13%
和免税)计算销项纳税,也适用包括劳务。会计分录为:
1
、销售购物卡时(如为
200
)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预收账款
200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34
(按
17%
计算)
贷:银行存款
34
2
、分次消费购物卡时(如为
100
,税率为
13%
)
借:预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
13
3
、冲减以前预纳税(按
17%
计算)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红字)
-17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红字)
-17
该企业应该在深圳模式(消费购物卡时纳税)地区的会计处理为:销售购物卡时记入预收账款专项科目中,消费时按实际所销售货物的税率(
17%
、
13%
和免税)计算销项纳税。会计分录为:
1
、销售购物卡时(如为
200
)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预收账款
-
购物卡
200
2
、分次消费购物卡时(如为
100
,税率为
13%
)
借:预收账款
-
购物卡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
13
以上浙江模式解决了客户企业要求销售购物卡时开具发票的需要,但是某综合超市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会在当月缴纳大量增值税而产生占用流动资金的问题。
以上深圳模式解决了某综合超市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均衡,不会在当月缴纳大量增值税而产生占用流动资金的问题。但是客户企业要求销售购物卡时开具发票的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困难的问题。
三、关于折扣回扣的问题
由于客户企业都是集团一次性大量购买,因此都有一定折扣(就是现金回扣不能作为
销售折扣处理
)问题。比如客户企业购买
200
购物卡时回扣
10%
,要求开发票
200
。则会计处理为:
1
、销售购物卡时(如为
200
,现金回扣
10%
)
借:银行存款
183.4
(
166
×
90%+34
)
财务费用
-
现金折扣
16.6
(
166
×
10%
)
贷:预收账款
200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34
(按
17%
计算)
贷:银行存款
34
2
、分次消费购物卡时(如为
100
,税率为
13%
)
借:预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
13
3
、冲减以前预纳税(按
17%
计算)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红字)
-17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红字)
-17
四、关于财税处理的问题
1
、由于增值税是代税务机关收取的,最终是由客户企业承担的,且不进入本企业损益,因此凡是增值税事项只能必须在财政部规定明文的应交税费科目下做往来核算,任何在资产类科目核算或者自行设置科目都是不正确的。否则无法和增值税申报表衔接。也会产生会计报表数据失真严重问题。
2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深圳模式是正确的、符合规定,尽管只有深圳等少数地方明确执行。没有国家明文规定下任何预纳或者提前征收税款的理由是违法行为。至于企业在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的情况提前开具发票,就等于企业是虚开发票行为。毕竟销售购物卡不等于是实际销售货物。应该受到处罚,而是不受到默许。
3
、浙江模式认定为直接销售模式不正确,因为直接销售(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立的要件是:付款与销售货物形成对等的对价关系,销售购物卡中的货物是不明确的;销售时间也不明确;税种不明确。浙江模式只能说是以乱治乱的规定,但是作为国家机关采用这个方法是不可取的。
4
、由于给客户企业的现金回扣是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而无权对国家税款进行折扣,因此计算如上。值得说明的是:这个属于现金折扣,而不属于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因为不符合商业折扣(销售折扣)要件。这个是债务让步而非价格让步。折扣时货物都没有明确,哪里有什么价格让步?因此作为价格让步的销售折扣是不符合税法已经规定的条款,有税务风险的。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2-4 22:54
我们企业目前没此业务,不过学习一下很是不错的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1-2-5 09:39
谢谢了
学习。。。。。
顶
作者:
xgssq
时间:
2011-2-12 20:04
学习了,我公司正有这方面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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