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1-22 21:15
标题: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问题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上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
  回复意见: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2-16 21:42
看看好不好11111111111111
作者: 易寒    时间: 2011-2-16 22:08
看看好不好11111111111111
作者: bjmumu    时间: 2011-10-23 20:56
接受投资的企业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1-10-23 20:58
谁出售,谁承担
回复验证答案
作者: cenlitong    时间: 2015-9-22 15:12
正在查询中 看看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5-9-23 15:38
了解了解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