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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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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1-22 21:15
标题: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问题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上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
回复意见: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2-16 21:42
看看好不好11111111111111
作者:
易寒
时间:
2011-2-16 22:08
看看好不好11111111111111
作者:
bjmumu
时间:
2011-10-23 20:56
接受投资的企业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1-10-23 20:58
谁出售,谁承担
回复验证答案
作者:
cenlitong
时间:
2015-9-22 15:12
正在查询中 看看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5-9-23 15:38
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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