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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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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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的技术开发费问题:
(1)会计核算上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下设子目核算,可以在别的科目如“制造费用”中核算吗? (2)根据税收文件规定30万元以下的用于技术开发的设备可一次列入费用,该部分费用是否可加计50%扣除?
解答精要:
技术开发与生产产品不同,其发生的费用必须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核算,即使研发出某种产品,其产品收入也只能冲减“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是不可能在“制造费用”核算的,制造费用是指已经正常生产的产品发生的费用,而不是待开发产品。
技术开发费必须先立项,再开发,年末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
以上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其核算方法及税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有所不同。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开发阶段尚未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费用,全部费用化,加计扣除50%,开发阶段从符合资本化条件之日起,应当资本化,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扣除。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规定的研发设备可以一次性列入费用,只适用于2007年12月3 1日之前。即将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中一次性提足折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但2008年1月1日以后,暂不能执行上述政策,只能按照正常的折旧费用(不少于5年)计入技术开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 1 6号)对此亦无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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