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如对资产评估增值,并将增值部分通过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实际上是企业对股东的派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问题内容: 1、境外母公司(拟上市)将其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给境内子公司高管,境内子公司高管如何在境内申报缴纳个税?是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文,还是适用国税函(2009)461号文? 2、国税函(2007)1030号文“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假设上述境内子公司员工在被授予股票及股票期权前已按〔2005〕9号文的规定对当年取得的年终奖申报了个税,当年取得上述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权所得时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再采用一次?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境外上市母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高管授予股权激励,可按照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是对某公司涉税问题的处理案例,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印发后,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原则上不再执行。 |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最近做一家企业的清算所得税业务,清算企业由两个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己说账上的大额的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直接冲减了未分配利润,这种作法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涉及到清算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作为中介机构,应该如何把握?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在企业清算中,企业如有大额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先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确认财产损失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
问题内容: 公司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按照偶然所得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中要求按照偶然所得纳税的规定与公司向离职员工支付情况不同。其他的规定对竞业禁止补偿金没有明确规定。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离职员工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收入,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问:A市某绿化工程企业在B市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将在B市为客户栽种1.5万株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保证成活率在85%以上。合同明确约定了绿化工程价款和养护费收费标准。该企业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而纳税人提供的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绿化工程与养护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其中,绿化工程劳务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B市缴纳营业税,苗木养护劳务应在机构所在地A市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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