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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股东代付款项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美信投资    时间: 2010-11-16 16:42
标题: 关于股东代付款项的问题
公司项目前期设计费,由关联单位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合同也是关联单位签的,设计院开的第一笔款项发票是写的关联单位的名称,现在有两种处理方式;1、以后的每笔款项由关联公司支付,发票也均开关联单位名称,以后做一笔总的往来款进项目成本;2、现在开始发票写本公司名称(款项仍由关联公司支付)。请问这两种方式哪种更合理?谢谢!
作者: 地产达人    时间: 2010-11-16 19:08
做一个下合同变更吧,以后的发票就开你们公司的,避免以后麻烦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1-16 20:10
新发生地还是开给你们公司吧 以前得协议什么得弄全一点 争取税务认可
作者: 美信投资    时间: 2010-11-16 20:11
第二笔款可能还得从关联公司走,这样发票开本公司的合适吗?如果合同不变更的话是不是以后土地增值税抵扣时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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