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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检查发现的问题求助 [打印本页]

作者: canan_chain    时间: 2010-11-10 14:46
标题: 税务检查发现的问题求助
税务局来检查发现如下问题,请高手解答下:
1、我公司自己买材料装修的售楼部,费用全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当时取得的是商品零售业的材料发票,现税务局不允许我们抵扣,说抵扣必须把所有这些材料款发票到税务局重新开具建筑业发票后才允许计入成本;
2、我公司让A广告公司做我们的广告业务(老板熟人,无合同),中间A公司又委托B印刷厂给我们印刷了宣传单页、户型图等,后我们将广告费转账支付给了A广告公司,但印刷部分的费用A广告公司向我们提供了B印刷厂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客户名称开的是我公司),我公司将这些费用计入了销售费用-广告费,现税务局也说我们的账务处理违法,可以罚我公司的A广告公司的款;
3、代理销售公司是外地的,开具的发票也是外地的服务业发票,税务局现要求销售公司到我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登记,以后在本地开发票、纳税,否则不允许该销售公司向我公司开具的代理费发票作销售代理费抵扣。
请高手解答下以上税务部门的处理正确吗?依据是什么?有什么变通的处理方法?非常感谢!

[ 本帖最后由 canan_chain 于 2010-11-10 15:04 编辑 ]
作者: 濛濛    时间: 2010-11-10 16:05
问题一:可以找一家装修公司签订清包工的装修合同,装修劳务和辅材由装修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主材由甲方购买并入账。
问题二:应当由广告公司全额开具发票,不能收印刷厂的发票。
个人理解。
作者: 李子一    时间: 2010-11-10 16:45
此问题比较有代表性,我们公司也外地销售代理公司,目前还未开具发票,还不知道有这种规定
期待高人指点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1-10 17:30
期待高人指点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作者: 有一点糊涂    时间: 2010-11-10 21:34
税务局说的这三个问题都没说错,按道理是应可以按税务局的方法处理。但你们公司又要交税。
我觉得第一个问题只能按税务局的办了,请什么装修公司已来不及了,税务局的意思就是交点税换成工程发票。但你们可以和税务局沟通一下,中国的事都可以沟通的。
第二个问题你们可以直接跟印刷厂签合同嘛。这样就不用缴税了。
第三个问题只能按税务局的办了。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11-11 08:37
我的理解:1、自己买材料装修售楼处我觉得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你公司买材料自己动手装修,按 暂行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那你单位的自建行为应交营业税。自建用的材料应能入成本。
第二种,你公司买材料叫别人装修,按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施工方仅以工价开建安发票给你,另外的材
料费可入成本。这一点在浙江省是明确。
      2、这个问题错在你公司,没办法。下次注意。收款方应与开票方一致。
      3、这一条税务局明显错误,按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代理公司在外地提供了销售策划服务,当然应在业务发生地开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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