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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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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11-3 13:05
标题: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问答
2010年6月16日,山东省菏泽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齐洪涛先生应广大纳税人的要求,假期期间就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甲供材”、代扣代缴税费问题回答了纳税人的提问:
问:请谈一下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与旧《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旧《细则》)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的变化。
答:新《条例》和新《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在许多重要方面对旧《条例》、旧《细则》做了修改,建筑业营业税修改较大。
1、旧《细则》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2、新《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新旧对比:
(1)新《细则》取消了旧《细则》关于建筑、修缮、安装的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
(2)新《细则》规定,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以“清包工”作为营业额。
(3)旧《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设备的价值是否作为安装工程总产值”;新《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设备由谁提供”。
4、实际业务中中应严格区分“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问: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什么新变化:
答:第一、旧《细则》规定: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第二、新《条例》、新《细则》规定:
新《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
新《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新《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新《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新旧对比:
(1)增设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
(2)明确了“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3)明确了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概念;
(4)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增加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6)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原来的“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改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变化尤需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建筑业纳税人的计税方式。
问:“纳税地点”有什么新变化:
答:第一、旧《细则》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0jdfu.html
) -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问答_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_新浪博客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旧《细则》第三十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新《细则》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新《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新旧对比:
作者:
苏淳
时间:
2010-11-3 14:38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
作者:
鑫艺坊
时间:
2010-11-3 14:41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我心向明月
时间:
2010-11-3 17:45
好好看看。。。。。。。。。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11-3 19:34
好好看看
作者:
梁洁
时间:
2010-11-4 09:02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0-11-4 10:03
恩。。。学习、
谢谢
作者:
狂飙的蜗牛
时间:
2010-11-4 11:21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0-11-4 11:41
说得好!!!!!!!!内容可多嘛!
作者:
呢呢2009
时间:
2010-11-4 16:10
好好学习一下,很不错的
作者:
tan007
时间:
2010-11-6 14:22
支持一下啊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1-6 14:23
好好学习一下,很不错的
作者:
大鹏展翅
时间:
2010-11-6 16:23
楼主辛苦了,学习一下
作者:
悠悠漫步
时间:
2010-11-6 18:37
好好学习一下,很不错的
作者:
不敢上岸的鱼
时间:
2010-11-6 19:26
进来学习学习喽。。。
作者:
一路前行
时间:
2010-11-15 09:40
甲供材,问题多多
作者:
枫叶飘
时间:
2010-11-16 10:21
学习一下,了解一下.
作者:
langzi3000
时间:
2010-11-16 17:27
学习学习,这个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作者:
雯雯
时间:
2010-11-16 19:17
甲供材挺麻烦的,好好学学了
作者:
缘起缘乐
时间:
2010-11-16 19:54
大家关心的问题
作者:
muying
时间:
2010-11-17 09:11
好好学习一下,很不错的
作者:
wanxj95421
时间:
2010-11-17 22:58
分析得好,值得学习,谢谢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11-18 10:10
得好好看看
作者:
hackshb
时间:
2010-11-18 10:43
很不错的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10-11-21 09:50
ky
作者:
dn_2000
时间:
2010-11-22 13:56
回帖为了学习!!! 赞楼主下!
作者:
归去来兮
时间:
2010-11-22 20:00
好东东,需要认真学习
作者:
河北唐山小刚
时间:
2010-11-23 09:45
学习学习吧,用途很大的。
作者:
朱启刚
时间:
2010-11-24 16:40
学习无止境!多多学习总没错
作者:
ljwjianwei123
时间:
2010-11-25 05:21
楼主的资料对我很有帮助
作者:
zj710518
时间:
2010-11-25 11:36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yoyo0901
时间:
2010-11-25 21:45
标题:
谢谢分享
新手谢谢分享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0-11-25 22:23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美朵香
时间:
2010-11-26 10:03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一下
作者:
有一点糊涂
时间:
2010-11-26 10:19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
作者:
ynm3000
时间:
2010-11-26 12:26
好好学习一下,非常不错的的
作者:
duyiwuer
时间:
2010-11-29 14:41
学习!!!!!!!!!!!!!!1
作者:
ad66888888
时间:
2010-11-29 16:03
标题:
hjhjkhk
jhjkhkhj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
作者:
ygpjimei2009
时间:
2010-11-29 17:06
好好学习一下,很不错的。
作者:
仰望的角度
时间:
2010-11-29 18:11
学习了,又长了知识。
作者:
kun810215
时间:
2010-11-29 19:03
有依据,操作起来更好
作者:
tzpyl
时间:
2010-11-30 09:47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桐房开
时间:
2010-11-30 22:41
这是我一直想要查找的学习资料,终于看到了
作者:
man-yy
时间:
2010-12-1 13:28
标题:
不错
好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xiatian1974
时间:
2010-12-1 14:00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38601-1-1.html
作者:
cx226
时间:
2010-12-3 08:47
学习,不知说清楚没有了
作者:
天柱山人
时间:
2010-12-3 17:24
学习学习了
作者:
学习房地产
时间:
2010-12-4 11:13
企业间借款问题汇总
作者:
绚烂
时间:
2010-12-4 17:33
学习学习,加深印象。
作者:
财会之星
时间:
2010-12-9 09:0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总结的很好,新旧对比较好,
作者:
喻俊
时间:
2010-12-9 09:46
新旧对比看一下
作者:
koala119
时间:
2010-12-9 10:46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
作者:
xxzs-shcg
时间:
2010-12-11 23:08
学习下甲供材与代交税金
作者:
苗海芬
时间:
2010-12-12 14:00
好好学习下呵呵谢谢
作者:
三页
时间:
2010-12-13 19:48
很好的学习资料,都是高手啊
作者:
talos51002
时间:
2010-12-19 17:37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程雪云
时间:
2010-12-19 22:32
很好的总结,学习了,谢谢
作者:
esd618
时间:
2010-12-20 15:53
标题:
学习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helen333
时间:
2010-12-20 17:3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认真学习,感谢楼主~~
作者:
漂洋过海
时间:
2010-12-21 09:5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学习中
作者:
crab0427
时间:
2010-12-21 14:19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ZHOUYUE
时间:
2010-12-21 16:36
好好看看
作者:
张小宁
时间:
2010-12-21 23:42
问题比较好,看看
作者:
郭纪
时间:
2010-12-22 08:16
吸取一切有用的知识,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cjwcpa
时间:
2010-12-22 09:47
自己正在学习,希望有所借鉴。
作者:
暖玉听花
时间:
2010-12-22 19:3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四海安康
时间:
2010-12-22 20:18
谢谢
作者:
丁小
时间:
2010-12-22 20:20
学
作者:
朱丹
时间:
2010-12-22 20:26
好好,帖子太好了,可以多学学习
作者:
先劳在获
时间:
2010-12-24 10:21
自己正在学习,希望有所收获
作者:
梦途
时间:
2010-12-25 08:59
仔细看看 正在发生这样的业务
作者:
暗夜群星
时间:
2010-12-27 15:38
甲供材是个奇怪的问题,如果碰到个不省事的片管员,那就搞死你为算
作者:
阳乐
时间:
2010-12-29 10:32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苗菁
时间:
2010-12-29 10:41
甲供材是要交营业税的,甲供设备不用,是不是这个意思?材料和设备能明确区分吗?
作者:
zhou1357li
时间:
2010-12-29 15:28
够复杂的,要好好消化了
作者:
wfhd1234
时间:
2010-12-29 20:32
学习了···················
作者:
钓鲸客
时间:
2010-12-31 09:58
学习
作者:
同城51
时间:
2011-1-1 08:30
真不错,好好学习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11-1-1 22:34
甲供材料说点什么///////////////
作者:
明月清泉
时间:
2011-1-6 16:56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太阳雪
时间:
2011-1-10 21:57
新旧对比,讲的好,值得学习
作者:
jj365
时间:
2011-1-15 16:0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好地学习,多多的交流
作者:
萧峰剑
时间:
2011-1-15 16:49
好好学习一下,很不错的
作者:
jxjun263
时间:
2011-1-21 22:58
不错 好东西 大家分享
作者:
地铁置业
时间:
2011-1-22 08:09
好好看好好学!!!!!!!!
作者:
yqliu2001
时间:
2011-1-29 17:04
学习啊,不错的资料
作者:
井井
时间:
2011-1-29 22:29
学习一下,有帮助```
作者:
黄健波
时间:
2011-3-6 16:20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1-3-9 21:44
“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费”,学习了。。。。。
作者:
什么都是浮云
时间:
2011-3-10 13:17
分析得很全面,谢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作者:
冰爽柠檬
时间:
2011-3-20 15:4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好看一下甲供材‘’‘’‘’‘’‘’‘’‘’‘’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1-3-21 13:22
好好学习一下,很不错的
作者:
食人妖精
时间:
2013-7-2 16:40
关于甲供材的,好好学习下。
作者:
wudaben123
时间:
2013-9-26 15:58
谢谢楼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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