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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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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iraffe
时间:
2010-10-29 20:45
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扣除的问题
俺新接手一间房地产公司,公司一期已开发销售了90%左右,现税局要求清算一期的土地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税局对于清算表中根据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加计扣除了开发费用及利息提出疑问,说公司没有发生利息费用,只能据实扣除,不能按5%加计扣除。请问大家有对国税函[2010]220号文“第三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的国家税务机关方面的解说吗?
作者:
小小蜜蜂
时间:
2010-10-29 21:02
这是指有贷款利息的情况下,没有利息就不能扣除。话说你们公司真有钱,竟然不用借款的。
作者:
xxzs-shcg
时间:
2010-10-29 21:28
同意楼上的观点,如果没有利息,其他费用只能按土地与成本费用的5%扣除
作者:
giraffe
时间:
2010-10-29 21:46
请问这段什么理解?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作者:
giraffe
时间:
2010-10-29 21:48
刚才找到一份广州市地税局的条文,请问大家有其他地税局的条文吗?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
2010年8月27日 穗地税函[2010]170号
http://www.gzds.gov.cn/policy/js ... 843&themeID=744
作者:
giraffe
时间:
2010-10-29 21:51
此文件很明确地说明了穗地税函[2008]342号关于利息为零的扣除方法已废止
作者:
小小蜜蜂
时间:
2010-10-29 22:13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意思就是完全使用自有资金,没利息的情况下,开发费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10%,只要不超过10%就可以了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0-30 07:07
没有利息的情况下 按(土地成本+开发成本)10%处理即可 实际上这也就是一种对自用资金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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