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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明显低于同期同地段的售价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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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0-28 13:45: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价明显低于同期同地段的售价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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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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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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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0-10-30 07:41:50 |只看该作者
    还得看有没有合理的理由 比如你是军产的房子的话 自然售价会低一些 假如你的产权只有40年 那么售价也可能低一些 如果情况都一样的话 那么就算是要核定售价什么的 也是税务局该干的了 企业 事务所这个标准都不好定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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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10-10-30 19:08:38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们的低售价没有合理的理由,税务有权利调整售价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15 16:4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0-10-31 11:31:16 |只看该作者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15 16:4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0-10-31 11:53:12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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