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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核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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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小蜜蜂
时间:
2010-10-25 10:04
标题:
税务核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1)对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通知》进一步明确,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扣除。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通知》明确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扣除办法。
我公司的开发资金有银行借款,也有私人借款,按照国税总局的《通知》,我公司开发费用的扣除不能按照以上两种方法扣除。当地税务局给我们核定的方法是:利息支出=(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请问税务这样核定是否正确?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0-25 11:05
我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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