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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百丞税务秘书    时间: 2010-10-21 14:12
标题: 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母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给子公司进行资本增值,母公司购入土地时价值500万,按800万作价投资,在投资时母子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子公司取得土地后向工商和建委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用来建造科研大楼,大楼建成后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交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时,子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子公司当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以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后如果转让房地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作者: 百丞税务秘书    时间: 2010-10-2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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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cas    时间: 2010-10-21 15:45
好好学习, 努力看看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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