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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向境外支付款项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0-18 12:56
标题: 向境外支付款项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问: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因此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只需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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