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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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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0-16 21:25
标题: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税企之间围绕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管理方式、预缴征收率等事项纷争不断,今年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发布后,虽然解决了不少争议问题,但仍有一些执行问题让很多建筑业纳税人以及基层税务征管人员为之困惑。总结起来有以下七项争议还未彻底解决。
争议一;地方政府项目所在地征税的冲动与建筑企业汇总纳税的争议。
2009年以来,建筑业税企争议的主要源头是地方政府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系列文件,特别是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款:“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向建筑业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总局所得税司2009年4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答网友提问时也强调在新规定没出台之前,此规定有继续执行。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下去。而且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因此只能以总机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建筑业税企争议,反映了以国税发[2008]28号为主导的总分机构系列文件存在局限性,不能有效解决建筑业跨地区经营税收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是否一定要适用国税发[2008]28号]以及配套的相关文件如国税函[2009]221号呢?
解决此争议惟有釜底抽薪,规定建筑业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8]28号、和国税函[2009]221号等等相关文件,代之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以国税发[1995]227号、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由此大多争议可迎刃而解。
争议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的争议。
国税函[2009]156号文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目前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大都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管证》,营业税相关规定也是如此。今年开始,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税务机关开出两个以上外管证[总机构国地税、二级机构国地税],到项目所在地报验用哪个才行?到国税报验还是到地税报验?或两个税务局都要报验?
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以及三地的三至六个主管税务机关都很困惑。
解决此争议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处理。《外管证》是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范的内容,其作用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到劳务发生地报验登记问题。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被要求到总机构开具《外管证》实无必要。即使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也应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关于《外管证》的规定。由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一个《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争议三;项目部按0.2%预分所得税,如数额较大,而总机构亏损,总机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争议。
既然规定了企业预分所得税,就应有畅通的退税渠道。目前形势下,向没有得到税收的总机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是不容易被总机构管理部门所能接受的。总机构退税往往被搁置。
对此问题,《安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项目部征的税由项目部退税,这一规定比较合理,可以借鉴,也是未来解决此争议的途径。
争议四;项目部预分0.2%是多还是少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大型建筑企业认为预缴的多,而地方政府认为征收的少。
预分所得税0.2%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相违背的,但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来自地方政府税源管理方面的压力,这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博奕最好的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156号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应执行这个规定。
争议五;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认定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认定为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税企之间经常为此争执。
为解决二级机构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全国国地税征管系统正式应用了总分机构平台管理软件,这也是目前税务局征管软件的补充和完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一次强调了总分机构平台软件应用的重要性,目的就是解决总分机构的认定问题。以后分支机构只有录入到总分机构平台上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才能汇总到总机构缴税。
争议六;国税函[1995]227号、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时间的争议。
作者:
panguifu
时间:
2010-10-17 07:23
看看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是如何解决之的。学习了。
作者:
wy8301
时间:
2010-10-17 14:15
好帖子,应该多学习
作者:
艾蓝
时间:
2010-10-18 15:03
学习学习中,很有帮助!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10-18 19:16
应该多学习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0-10-28 21:14
善于总结,善于发现,进步之必需
作者:
夏天的雨01
时间:
2010-11-16 10:3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wqdy
时间:
2010-11-17 15:54
标题:
好帖子好帖子
好帖子好帖子好帖子
作者:
一路前行
时间:
2010-11-18 16:17
认真学习下,看看
作者:
ahut_21
时间:
2010-11-19 16:12
建筑行业的所得税是比较复杂的~~~
作者:
含笑
时间:
2010-11-23 10:59
我还正在找争议七呢、原来、嘿嘿、学习了、很好的帖子、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gxbshg
时间:
2011-6-19 16:39
学习中,很好的资料
作者:
huangrujin201
时间:
2011-6-25 16:42
施工企业建账流程,适施工企业建账流程,适合新手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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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ckj.com/thread-23600-1-1.html
合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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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和
时间:
2011-6-30 10:13
正有朋友想了解一下施工方面的财务
作者:
sugera
时间:
2011-9-23 13:27
看看有多复杂
作者:
mlmei1970
时间:
2011-9-23 13:33
想学习
作者:
得失
时间:
2011-9-23 17:41
应该学习学习
作者:
accounting-
时间:
2011-10-16 10:56
学习,正找这个呢。
作者:
税海
时间:
2011-10-16 14:42
详细的学习一下
作者:
朱伯胜
时间:
2011-10-20 14:25
看一看,谢谢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1-10-21 23:46
进来学习学习
赚币顺带
。。。。。
辛苦楼主
作者:
eng2001
时间:
2011-10-22 15:17
看看 企业所得税不懂
作者:
红彤彤
时间:
2011-10-24 15:44
我又开辟了房地产行业之外的另一片新天地
作者:
adslhn
时间:
2011-10-26 11:48
有争议,但税局一句话,交的交,不交也得交
作者:
513537479
时间:
2011-11-30 11:44
希望学习
作者:
两室一厅
时间:
2011-12-18 10:18
好............
作者:
cxp6893
时间:
2011-12-18 10:33
看看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是如何解决之的。学习了。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1-12-19 11:35
:handshake:handshake
作者:
lwjwen
时间:
2011-12-27 10:26
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1-12-27 10:52
作者:
hxu_mzh
时间:
2011-12-27 11:27
回复看看
作者:
ani_1974
时间:
2011-12-27 12:14
来看看,
作者:
ani_1974
时间:
2011-12-27 12:32
如何解决之
作者:
冰青
时间:
2012-2-29 15:16
探讨学习
作者:
asde
时间:
2012-10-15 23:38
关注。。学习。。。
作者:
飞羽
时间:
2012-10-16 11:18
进步要在不断学习中体现
作者:
961608261
时间:
2012-10-16 11:22
学习一下,好东西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2-10-18 10:32
好资料
作者:
cff940502
时间:
2015-3-30 09:30
看一看
作者:
blct123
时间:
2015-3-30 09:42
讲的好,要学习
作者:
cqhy605
时间:
2015-5-12 21:05
谢谢楼主
作者:
学山飞狐0917
时间:
2015-6-1 14:21
值得学习
作者:
如影无风678
时间:
2015-8-23 15:33
应该多学习
作者:
3250333
时间:
2015-8-28 11:27
可以借鉴,谢谢楼主
作者:
3250333
时间:
2015-8-28 11:27
谢谢楼主,辛苦了
作者:
数豆者
时间:
2015-11-3 21:51
学习中
作者:
冷水洗头
时间:
2015-12-19 16:39
好的,看看啊
作者:
胡柯淓
时间:
2015-12-30 08:26
学习学习
作者:
三毛
时间:
2016-2-25 10:01
比较全面的文章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6-6-20 17:20
需要学习提高
作者:
人在边缘11
时间:
2021-4-16 15:45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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