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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10-13 20:17
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9]31号文,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此处的职工福利等同于职工个人福利吗?我个人理解位不是,应该是集体福利,如果有一个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食堂、体育馆等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但根据875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已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职工食堂等用途的房产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吧?
  回复意见:
  
作者: zerofx    时间: 2010-10-27 19:20
没人回复吗,我来学习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4-17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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