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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atuo09    时间: 2010-10-12 14:11
标题: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问题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 不包括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余额缴纳营业税
那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按照全额缴纳 还是按照余额缴纳营业税呢?
作者: batuo09    时间: 2010-10-12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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