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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否须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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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兵
时间:
2010-10-11 13:56
标题:
是否须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为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拟以名下的一宗地出资设立乙公司作商品房开发,该宗地账面成本(历史成本)为3000万元,经专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占乙公司60%股份。请问:我公司在以地出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是否须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作者:
明小明
时间:
2010-10-11 14: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191号
)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62号
)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作者:
法克油
时间:
2010-10-11 16:42
ls的顶上去。。再细细品味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0-10-11 19:57
2楼的回答很详细,到位
作者:
wy356518
时间:
2010-10-11 22:14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作者:
wy356518
时间:
2010-10-11 22: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作者:
wy356518
时间:
2010-10-11 22:19
:call: , 男女痴痴缠缠痴痴缠缠痴痴缠缠重出江湖局
作者:
想飞的葡萄
时间:
2010-10-12 09:50
可否总结以上为:
营业税不交;土地增值税交;企业所得税交;印花和契税交?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0-13 22:11
谢谢2楼 5楼的解答 学习了
作者:
雄基物业
时间:
2010-10-20 16:57
同意8楼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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