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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以做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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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kk402158
时间:
2010-10-8 14:36
标题:
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以做为扣税凭证?
因房地产开发前期的需要,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咨询公司签订了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甲单位可以给咨询费也可以给房屋的方式支付乙方的费用。
3
年后,房屋已建成交付。现法院终审判决甲企业应给乙公司
100
平方米
的房屋,多余面积可以按照
1.5
万元
/
平方米补差。法院已查封了
102
平方米
的房屋。因房屋过户的需要(缴纳契税等)法院要求甲企业开具销售发票
102*1.5
=
153
万元给乙方,乙公司也应同时开具同样金额的
153
万元咨询服务费的发票给甲方。但乙方说要过户后再开具,甲企业坚持说要乙方先开具后甲方再开具发票。这样子双方僵持了近
2
年,其他房屋已于
2
年前交房了,已售房屋财务已做销售核算。现问题是:因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需要,乙方未开具
153
万元的咨询服务发票,甲企业是否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按照国税发(
2009
)
31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做为预提开发成本在已售房屋和未售房屋之间进行计税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调整?
作者:
wangchun
时间:
2010-10-8 14:44
个人认为应该确认房产销售并结转成本的同时凭法院判决书扣除相关咨询费用
作者:
孟宝军
时间:
2010-10-9 14:05
可以作为预提费用在已售房和未售房之间作为计税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1085963052
时间:
2010-10-9 15:11
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做税前扣除
作者:
kkk402158
时间:
2010-10-12 20:31
没人啊~~~~~~~~~~~~~~~~~~~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0-13 21:55
个人觉得不能确认收入 法院只是查封没有实际发生收入 不能确认费用 并没有却得咨询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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