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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房地产公司费用如何处理比较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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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梦醒了
时间:
2010-9-30 16:46
标题:
新成立房地产公司费用如何处理比较合适呢
为一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在其有收入之前所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办公费等等费用,如何入账才能更好的配合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呢,请各位赐教。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9-30 17:02
标题:
沙发
没有项目开发前,可以全部列入开办费
作者:
静宁志远
时间:
2010-10-1 08:36
应该计入 待摊费用 正式营业之后再分5年进行摊销!
作者:
梦幻天涯
时间:
2010-11-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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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那已成立的公司新的项目是不是和新成立公司的做法一样呢?反正我是做到费用里了
作者:
晨曦菊xjq
时间:
2010-11-18 17:08
我也直接进费用了,按新规定开办费金额不是很大的,可以一次性结转进成本吧
月末"管理费--开办费"要结转的.将管理费各明细科目发生额都结转至本年利润.
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时间的。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在计算所得税时,开办费是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的。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
因此,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会计制度,你不难看出,账务上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但实务中很多会计为了避免纳税调整的麻烦,按税法规定对开办费按年摊销的会计处理是不对的。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1-18 18:42
没有项目开发前,应该全部列入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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