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源〔2010〕2号 |
成文日期:二○一○年四月八日 |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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