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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迁置换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青风    时间: 2010-9-16 11:02
标题: 拆迁置换问题
拆迁时面积一换一,没体现货币,**费用开发商负责,再买一间优惠,优惠差价作为补偿,超面积及**费作为补偿费,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0-9-16 13:13
问题是什么,会计分录怎么做还是税收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动迁居民建造的回迁楼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按照契税政策规定,各种拆迁补偿费均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包括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属于房屋原地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补偿房屋开发成本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给回迁户,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依据税法规定,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面积内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9-17 11:37
还有土地增值税的文件 国税函 2010年 2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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