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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打印本页]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9-7 23:11
标题: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徐强将与装修劳务同时提供的设计劳务分离出来,与K公司单独结算(假设设计劳务为10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筹划后,徐强应负担个人所得税280元,比筹划前节税160元。

  又如,2002年3月,王强在A县演出两场; 4月,在B县演出两场,每场取得劳务报酬25000元。
作者: kenhuang    时间: 2007-11-21 11:10
:Q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4 17:04
不错辛苦了
作者: liujun1971127    时间: 2010-4-14 08:18
学习中,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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