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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按最新税法规定会产生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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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重庆人
时间:
2010-9-7 09:38
标题: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按最新税法规定会产生哪些税费
我公司准备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按最新税法规定会产生哪些税费,请指教,谢谢!
作者:
sdh2007
时间:
2010-9-7 10:15
首先,在投资时,契税方面,《契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包括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等。”契税是跑不了。
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如果集团公司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成立子公司也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反之则需要缴纳。
作者:
重庆人
时间:
2010-9-7 10:39
标题:
请问各位高手还有高见吗?请赐教,谢谢!
请问各位高手还有高见吗?请赐教,谢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9-7 13:00
以土地出资会涉及到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土地投资之前评估后如果有增值,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按照土地原价进行评估投资,税务局一般不会认可,现在的市场背景下,土地终归是存在增值的情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9-7 13:00
标题:
参考
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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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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