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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hengqing    时间: 2010-9-4 14:58
标题: 请教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一)

21、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甲供材行为,所用300万材料包括混凝土、水泥等,取得了增值税销售发票;700万工程施工款取得了建筑业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300万材料款能否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答: 300万材料款应归集在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中,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这个问题解答中“对不得重复扣除”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9-4 16:18
因为建安发票中含有这部分了。如果300万材料款再工程成本,就是重复计入了,会出现重复扣除的问题。
作者: 尤隼    时间: 2010-9-6 11:48
不得重复扣除
个人理解: 300万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但应注意不能重复。账务的时候注意一些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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