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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提成本分录怎么做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e221    时间: 2010-9-3 14:28
标题: 预提成本分录怎么做
我司有大量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尚未取得,请问我是否可以预提成本,预提分录怎么做?
作者: lhll731    时间: 2010-9-3 16:05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
预提要有依据
作者: xiaoe221    时间: 2010-9-4 07:15
什么依据?合同?
作者: 北极叟    时间: 2010-9-4 14:17
请看31号文哪些能预提,哪些不能,如果能预提,记帐依据是什么,31号文上都有表述。另外,新的会计准则,更强调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待摊、预提虽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
作者: 尚尚    时间: 2010-9-4 21:26
国税发【2010】31号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后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①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规定了可以预提部分费用。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不能预提费用在税前扣除。文件31条规定以下3项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一是,出包工程没有取得发票的,可以最多按照按照合同额的10%来预提;二是,可以按照中介机构的工程概算,预提配套设施成本。三是,可以预提报批报建、物业完善费用。
            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按照预算造价来合理预提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对于开发来说简直是福音,因为实际上开发企业可以对串通中介结构对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做加大处理,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标。
            除了本条规定的3项预提费用外,文件第30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开发同时连接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作者: 菜梗谭    时间: 2011-3-19 09:38
楼上的文件好像是 国税发【2009】31号 文件吧?
作者: 菜梗谭    时间: 2011-3-19 09:40
标题:
楼上的文件好像是 国税发【2009】31号 文件吧
作者: 森晨    时间: 2011-9-28 08:41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预提范围。
作者: tan007    时间: 2011-9-28 12:39
先挂账,计入预付账款-工程款就行,到时候发票齐全时在转入成本!
作者: 无语紫丁香    时间: 2012-2-15 23:17
9楼的,你好像没把问题搞清楚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2-16 08:47
首先楼主预提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预提?如果是要结转成本,那么就按照31号规定的范围预提;如果是因为已经付款没有收到发票,那么挂往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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