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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leisure_low    时间: 2010-9-2 20:05
标题: 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比如说,某公司2008年度开展了国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新产品设计费20万元,研发人员工资15万元,研发设备租赁费8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当年实现利润50万元,假如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在没有加计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通过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5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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