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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支付这些税费财务上和税务上有何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和谐三亚    时间: 2010-8-24 10:34
标题: 支付这些税费财务上和税务上有何风险
各位行家:请教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家房产公司,为了经营和接待的需要,从意大利租用了一游艇,但不是以我公司的名义租的,是以北京总公司的名义租,我公司使用并交纳相关的使用费,昨天支付了海关一系列的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共计33.37万元。税票上开的名称是我们公司的,请教这个在账务上怎么处理。
另外游艇需要停泊,由于我们公司不是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所以泊位费一年是46.28万元,但我们北京公司的老板是会员,所以泊位租赁合同就以老板个人的名义签了,可以享受三折优惠,也就是说一年只需支付13.884万元,费用由我公司支付,税务上会有什么风险。
作者: cxq413    时间: 2010-8-24 10:45
如果泊位费是开发票是开给老板的,那大概不能税前抵扣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24 10:57
这个比较麻烦。需要做许多工作。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8-24 11:08
签个转租合同应该就行了,看看高手是怎么处理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8-24 12:38
北京公司需要和你公司签订游艇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零使用费的方式不可取,会增加不少税务风险。

你公司还可以和北京公司的老总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和签订泊位租赁合同事宜,如果取得的发票抬头也是你公司的话,根本就没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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