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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福利费如何确定计算基数 [打印本页]

作者: kaizen2008    时间: 2010-8-17 19:58
标题: 职工福利费如何确定计算基数
 1、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企业列成本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企业实际发放的薪金所得?
  2、现在企业在年底会根据企业当年的效益情况匡算年度绩效花红(成本已经列支,但没有发放),根据目前大连市规定,该部分花红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出去,则允许在税前列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本年在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时是否也是按照成本列支数做为计算基数?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7 20:54
是指企业本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
作者: 九江小小龙    时间: 2010-8-17 21:57
按实际发放,二可以按成本列支数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10-8-18 00:38
学习了,谢谢楼上二位!!!
作者: yczrl    时间: 2010-8-18 08:01
标题: 计算基数问题
福利费与工会经费计算基数都是以合理的工资薪金为计算基数,各地方的解释有点不同;但工会经费列支时应以解交数为准。
作者: 一片青草    时间: 2012-9-17 09:09
以年度实付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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