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合同取消精装修,原已收取的精装修部分款项是否还需要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清净
时间:
2010-8-17 12:24
标题:
合同取消精装修,原已收取的精装修部分款项是否还需要纳税?
我单位公寓项目,原来为精装修,已收客户钱了,开收据入帐了,也缴税了,但现在装修款又不想入帐了,就给客户签定了清水房的合同已备案并开具了清水的发票,这时收据与发票就存在差额了,做帐时就体现退现金,但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单位补缴精装修的税款,是否合理,原收据入帐时未签定正式合同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8-17 12:34
因为是预售收入,属于预收账款性质,预收账款本身就具有结算的不确定性
既然合同中也是签订的清水房,不含精装修部分的款项,也就不存在销售退回或者折让需要在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退款金额这一问题。
税务局要求补缴精装修部分营业税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计税基础已经不存在了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7 13:58
楼主语无伦次。逻辑混乱,不能解答。
1、“原来为精装修,已收客户钱了,开收据入帐了,也缴税了”——我理解是收了精装修的钱了,也缴税了。如100房款+50装修款=150,即按150缴纳营业税了。
2、“给客户签定了清水房的合同已备案并开具了清水的发票”——我理解是发票开的是100房款;
3、“做帐时就体现退现金”——我理解是只退50装修款时,不退税款的吗?
——如果我是税务机关,认为此退款不符合常规,维持150元计税。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8-17 15:03
那不想入帐的精装修款入到哪里去呢?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