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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之二(行文类)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2 21:08
标题: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之二(行文类)
      热度过后,俺仔细研究了一下国税发(200931号,发现不仅仅在行文而且在法理上都是漏洞百出,听俺以另类的方式一一道来,不过这些问题比较复杂,怕大家不理解,俺就一个个的发:
     3、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有人问总局:领导,会计上和税法上都规定投入使用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应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分期折旧摊销进入相关成本费用中。
     如果企业的项目是分期开发的,营销设施(售楼处)使用超过一年难道也是全部计入前期的开发间接费吗?
     如果使用超过一年后进行清理的的净收益,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而你规定是作为企业日常支出费用进入了成本中,这样的成本真实吗??
    总局说:这个这个这个。。。你说的没有错,但是我们是税法,是可以自己再定义的,本条中的“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是“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用”的意思,虽说少了一个字,意思是一样的。使用超过一年以上的营销设施(售楼处)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哎。给你们多扣除了,就应该领情了,别提这么多的废话了,再说了我们在给各省解答函中不是作了更正解释了吗?他们会在实务操作中给你们做培训讲解的。


国务院、最高法院、财政部和教育部闻之。一起曰:牛!!!!!

作者: xbvip    时间: 2010-8-13 08:24
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作者: 经适房    时间: 2010-9-6 13:39
认真研究学习学习
作者: wk5070    时间: 2010-10-1 07:56
是挺“牛”的,有些法律法规,让具体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如何理解才正确。
作者: tzpyl    时间: 2011-11-3 17:32
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000
作者: nblj99    时间: 2012-2-23 23:43
有点意思哈
作者: 梦呐丽莎    时间: 2012-2-24 09:10
学些徐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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