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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2次契税,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untls0311    时间: 2010-8-12 09:06
标题: 土地2次契税,合理吗?
SOS:各位老师,有业务咨询,同一块地,因股东变更,单位名称主体不便,在缴纳了土地款后,财政局要求交2次契税,合理吗?
作者: suntls0311    时间: 2010-8-12 09:09
标题: 一块土地要求交两次契税
SOS:各位老师,有业务咨询,同一块地,因股东变更,单位名称主体未变,在缴纳了土地款后,财政局要求交2次契税,合理吗?
作者: 阿凡达    时间: 2010-8-12 09:10
标题: 参考
房产公司股东变更,名下房产要交契税,是否合理?
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32782-1-1.html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8-12 09:14
(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引起的企业投资主体及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8-12 09:57
肯定不对,原因楼上的已经给了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2 10:30
国税函[2002]771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进行的批复,该批复仅是对宁波市财政局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因此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因此,虽然您的问题与国税函[2002]771号批复完全相同但不能直接适用该批复,当地税务机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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