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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5-8 20:42
标题: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5-8 20:43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5-8 20:43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5-8 20:44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8-7-18 00:3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贴子,谢谢和大家一起分享
作者: 潘思彤    时间: 2008-8-1 18:51
谢谢学习了!
作者: 会员甲    时间: 2008-8-4 09:20
haoti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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