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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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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慧芳
时间:
2010-7-29 15:18
标题: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0-7-29 17:28
重复的内容,该资料已在本网站显示多次了。
作者:
aomen521
时间:
2011-12-27 10:3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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