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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发票入账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yjdon    时间: 2010-7-28 09:21
标题: 关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发票入账问题
对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防火门生产厂家提供产品的加工制作、安装这种行为,交纳增值税。请问发展商是否凭该增值税票即可列支成本?
但是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六条及新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及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象这种防火门安装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的建筑业劳务?
作者: 塔克酷    时间: 2010-7-28 09:39
标题: 你好
看看学习一下!安抚啊发撒发生
作者: qingniandazhou    时间: 2010-7-28 09:46
上周,我公司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同事们都翻阅相关政策,并到税局咨询,最终的处理意见是:
1、与防火门商家或厂家(都必须具备建安资质)签订合同时,合同名称不能单一地名为****销售合同,应为***(安装)工程合同,并且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安装部分的价款;
2、开票时就防火门销售金额和安装金额分别取得销售发票和业务发生地直属税务机关Dai.开地建安发票。
3、若是建安企业,直接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作者: zyjdon    时间: 2010-7-28 10:19
标题: 回复qingniandazhou
谢谢你的解答,我问了当地税局,
地税:如果对方是非自产货物的,就视同增值税混合销售,开增值税票;如果对方是自产货物再卖给我们的,要分别销售和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增值税票和建安税票。
国税:只需要开个增值税票。
我决定要他分别开个发票了,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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