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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款利息相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ylin32    时间: 2010-7-27 17:26
标题: 借款利息相关问题
我们公司前后以个人名义、兄弟公司名义借款,目前的作法是与相关人员或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对于以个人名义借款的,直接凭利息单入开发成本,以单位名义借款的,凭对方单位盖章的利息单复印件及付利息的收据入成本,这种作法在清算的时候是否行得通,我们问专管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请教有此经历的各位同仁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7-27 20:32
利息支出是营业税应税事项,需要取得相关的发票后才可以在税前列支

而且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补缴个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作者: 咖啡男人    时间: 2010-7-27 21:51
我们也碰到过,补缴了个税,计算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土地增值税时,按不能提供利息证明这种情况处理
作者: dengwenyue    时间: 2010-7-27 23:01
从税务筹划角度出发,这个利息支出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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