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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无产权车位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院田白水居士    时间: 2010-7-26 23:09
标题: 销售无产权车位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把人防工程设施以“转让使用权协议”方式“出售”,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




一,此收入该进入“收入总额”中吗?

     有人认为因未发生产权转移,不用并入收入总额;但反对者认为,虽然没发生产权转移,但实质上此收入为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收入,因并入。

二,能在“扣除项目”扣除吗?

    有人认为,不管开发商如何变相转让,毕竟此为人防工程设施,理应扣除;反对者认为,虽然是人防工程设施,但已变相改为车位,并取得了相关收入,此项成本应根据面积计算后作为单独项目不能扣除,除非已并入收入总额中。


   相持不下,特此征求大家的意见!

  先行谢谢!



我是厦门市的。根据《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是厦门地税2010年发布的新规定。

[ 本帖最后由 院田白水居士 于 2010-7-29 20:48 编辑 ]
作者: chlb    时间: 2010-7-27 09:04
7、房地产开发企业把作为公共配套的地下室,卖给业主当车位,但没有产权,有的开的是销售不动产,有的开的是租赁业发票,是不是不计入销售收入?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已分摊到所在项目的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在转让时,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处理,都应当作为转让收入一并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的地下室成本如单独核算,其建筑面积没有分摊进所在项目的业主所购房屋中,在转让时业主无法取得产权的,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视具体情况处理。
作者: chlb    时间: 2010-7-27 09:05
这是南京地税的政策,供参考
作者: 院田白水居士    时间: 2010-7-29 20:44
谢谢楼上同志的回答。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0-8-10 15:50
学习了,
不过还不是太明白
作者: 天上的云朵    时间: 2012-1-4 14:53
chlb 发表于 2010-7-27 09:04
7、房地产开发企业把作为公共配套的地下室,卖给业主当车位,但没有产权,有的开的是销售不动产,有的开的是 ...

还是不太明白
作者: 无语紫丁香    时间: 2012-2-13 21:12
不太明白
作者: 眀慧    时间: 2012-2-22 16:32
车位不是20年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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