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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地下车库作为配套设施应否分摊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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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yjdon
时间:
2010-7-23 11:20
标题:
请问地下车库作为配套设施应否分摊开发成本?
请问地下车库作为配套设施应否分摊开发成本,如果要的话要分摊哪几类成本
作者:
寒风刺骨
时间:
2010-7-23 11:43
我个人认为如果是与商场配套的就可以不分摊成本,如果是要出售的,就应该分摊成本。
作者:
jiangyinj
时间:
2010-7-23 11:47
这个我早上在论坛看到有的,但一下又找不到了
作者:
楚楚MM
时间:
2010-7-23 12:13
按配比原则、实际发生进行独立核算,不管是出租或是出售
作者:
蓝色妖鼠_2010
时间:
2010-7-23 12:36
人防改成的地下车位属于配套设施,不能单独出售,更不能取得房产证,当然现在好多房地产是开收据就出售的!关于配套设施的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作者:
潇湘元子
时间:
2010-7-23 12:53
它属于配套设施的一部分,是业主全体所有的,可以分摊成本,对外出售的,需要单独核算成本!
作者:
qingniandazhou
时间:
2010-7-28 10:19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不可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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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ingniandazhou 于 2010-7-28 10:22 编辑
]
作者:
飞上云的鸟
时间:
2010-9-8 13:32
(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理解:将地下基础设施的成本作为公共配套一次性进入开发成本,等到停车场所出租或者出售的时候,一次性作为收入处理,无成本同其配比。
因此地下车库作为配套设施是不应分摊开发成本,而是要将自身的成本分给可售面积。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2-8-22 14:43
本人认为不需要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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