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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异地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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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xdslj
时间:
2010-7-20 23:12
标题:
异地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某外地企业,转让我地一土地及附着物,并在我处办理了项目登记(类似于临时税务豋记),缴纳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所得来源是在土地所在地
请问:是否还交企业所得税?
作者:
hhfcta
时间:
2010-7-21 06:42
按照新规定所得税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7-21 07:40
企业所得税不应在你处缴纳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7-21 07:4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7-21 07:43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0-7-21 08:26
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作者:
wxdslj
时间:
2010-8-10 22:16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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